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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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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倾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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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改造、建设项目,由县立项的,县计划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立项有关手续;需要向省、市申报立项的,应派专人协助做好向上申报立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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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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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税务部门要大力扶持重点私营工业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一)主动为重点私营工业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和信息服务,需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凡手续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需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认定手续。
(三)重点私营工业企业产品出口后,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凡资料齐全的,国税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科局审批;对出口供货企业,在收到外地税务机关来函调查时,按法定程序,一个月内给予办理得函。
(四)地税部门应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给予办理企业所得税返还手续。
(五)重点私营工业企业新增的所得税入库后,在次年1月份按原征税渠道报税务部门审核后,附上税务征收机关的缴款书复印件(当年度及上年度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财政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有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返还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返还新增部分50%的所得税。
(六)对当年依法缴纳国税10万元以上或地税5万元以上的重点私营工业企业,由县国税局、地税局于次年4月份分别颁发给“纳税光荣户”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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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优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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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私营工业企业新征用地或兼并购买停产企业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后,在提出返还申请时,应报县国土局审核,附上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复印件,连同县政府批文复印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在4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办理手续。
(二)其他有关行政取能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揭西发[2000]14号文的规定,给予50%优惠。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乱拉赞助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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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用电、用水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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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私营工业企业新建或扩建厂房需征用土地或变更土地合使用性质时,由县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需向上申报审批的,应派专人协助做好有关用地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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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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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私营工业企业需申办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年检、商标广告登记、合同鉴证等,凡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县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特殊情况的,当天办妥。
(二)重点私营工业企业因贷款的需要,要求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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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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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重点私营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强化服务,公安部门应合理安排警力,分区负责,指定专人挂钩联系一家重点私营企业,认真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一)由县公安局统一制作牌匾,颁发给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2000年度22家县重点私营工业企业,作为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给予保护,并按属地管辖和机动警力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具体的措施和任务。(二)强化治安防范。各派出所对辖区内的重点私营工业企业,要落实专人挂钩联系,协助组织护厂队伍,指导做好巡逻工作;巡警一、二、三中队的部署警务工作时,要把重点私营工业企业列入重点巡逻部位之一,强化巡逻伏哨。上片,由巡警大队一中队负责;中片,由巡警大队三中队负责;下片,由巡警大队二中队负责。(三)快速接外警情。重点私营工业企业一旦发生警情,巡警和辖区派出所接报后,必须于5分钟内到达现场;发生重大案件时,辖区派出所先期做好调查处置的同时,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县公安局领导小组和业务股队。(四)强化服务功能。重点私营工业企业所在地的派出所应切实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增强服务功能,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苗头,及时处置,努力为我县的重点私营工业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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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挂钩联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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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关心、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与重点私营工业企业的联系,及时为重点私营工业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使扶持重点私营工业企业发展的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一)重点私营工业企业由挂钩该镇的县党政领导作为挂钩联系人,密切政企关系,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二)重点私营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碰到有关实际问题,可直接通过电话向县挂钩领导反映,挂钩领导接到电话后,在2个工作日内派专人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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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服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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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设立重点私营工业企业协调小组,由邹细信主任任组长,赖志平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从法制局、综合组、信息督 组、人秘组抽调组成。县重点私营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需县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可直接通过电话向协调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5581641、558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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